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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8-02-14


 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、爆炸等事故的发生,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,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创造良好的工作、生产、生活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:

  一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

  禁止时间:自通告发布之日起;禁止区域:西至华侨大道,东至湘桂铁路,南至天然桥路,北至铁北路,围成的区域和外延2公里的范围内。

  二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

  (一)在禁燃区内,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。

  (二)在禁燃区内特殊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,须经公安部门同意,并按指定的时间、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。

  (三)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,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
  (四)安监部门、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,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。

  (五)工商、质监、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,按照职责分工,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。宣传、兴宾区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、环保、教育、城管、民政、卫生、广电、新闻出版、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,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,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引导工作。

  三、处罚规定

 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庆典活动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,举报电话:110。

 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来宾市人民政府

2017年2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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