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8-02-23
来林复决字〔2018〕3号
申请人:伍时梯。
申请人:温高欢。
被申请人: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。
法定代表人:廖文荡,局长。
申请人伍时梯、温高欢对被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做出的《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收缴林木采伐许可决定书》(兴林收字〔2017〕4号)不服,2018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
经审查,本机关认为,申请人2017年11月6日已签收《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收缴林木采伐许可决定书》(兴林收字〔2017〕4号),2018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第一款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不予受理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,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进入查看28365365备用网址
2018年1月31日